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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假被诉侵权 原告获赔1.5万元
日期:2005-11-13 23:19:27     来源:   编辑: 

         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诗”注册商标合法拥有者)联名状告冯某(鹤山沙坪新新百货经营者)商标侵权一案,昨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解,被告冯某同意赔偿原告倩影公司和采诗公司1.5万元。
   
    据了解,新新商店分别于2004年4月和2004年6月从东莞太平镇购入采诗“痘立消精华面膜”和“消炎止痘收缩水”销售。今年初,倩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新新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得上述两种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倩影公司立即向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这一售假行为,并联合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冯某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冯某大量销售假冒“采诗”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已经严重侵犯了“采诗”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倩影公司和采诗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和商标声誉损失,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倩影公司和采诗公司决定起诉冯某。冯某则表示,他们在进货的时候并不知道那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且他们销售这批产品也只是获得了很少的经济利益。最后,经过法庭协调,冯某同意赔偿原告律师费、诉讼费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据原告的代理律师透露,倩影公司和采诗公司这次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据悉,他最近在江门已经处理了3起同类案件。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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