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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介绍,行政保护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在中国,每年2万多件商标侵权案件中约90%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仅2001年至今年6月,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3.1万件,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万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62件、犯罪嫌疑人388人。 李东生指出,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利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的商标使用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1982年我国企业的年申请注册商标仅1.7万件,2004年则达到了52.8万件。 我国健全的商标法律制度和有效的商标保护体制,为引进外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2年外国企业来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仅为1565件,到2004年则超过6万件;1982年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仅1.3万件,2004年则达到了40.3万件。外国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的增加,充分反映了外国企业对中国商标保护工作的信心,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中国商标法律制度是成功的。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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