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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呼唤知识产权 众家把脉商标专用权保护
日期:2005-11-13 23:13:02     来源:   编辑: 

         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对于促进贸易、引导消费、鼓励创新、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是横亘在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1月8日起连续三天在北京联合召开“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会上坦诚相告:中国亟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快形成一批知名品牌。
    此次高层论坛重点围绕“商标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地理标志保护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在商标国际保护方面的优势”等议题展开讨论。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和美欧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代表共同探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保护。
    双轨制商标专用权保护独具特色
    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指出,中国独具特色的商标行政保护制度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表示,中国逐步建立健全了适合国情、符合国际规则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商标保护体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建立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就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
    在大部分国家,遇到商标纠纷就要找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商标纠纷比较费时费力。在很多国家也有行政保护,但主要体现在海关的保护上。而在中国,有司法保护,同时在行政保护上,有海关的保护还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保护。行政保护的特点就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一有投诉,可以马上出动,而且处理迅速。
    据悉,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仅2001年至今年6月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3.1万件,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万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62件、犯罪嫌疑人388人。
    世界见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历程
    李东生指出,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年位居世界前列。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利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的商标使用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1982年我国企业的年申请注册商标仅1.7万件,2004年则达到了52.8万件。我国逐步健全的商标法律制度和有效的商标保护机制,为引进外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2年外国企业来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仅为1565件,到2004年则超过6万件;1982年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仅1.3万件,2004年则达到了40.3万件。外国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的增加,充分反映了外国企业对中国商标保护工作的信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菲利浦·珀蒂先生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态度给予了较高评价。他指出,自从中国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见证了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巨大进步。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后,一直在稳步地促进、推动中国商标所有人使用该体系,同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所有人通过该体系在中国寻求商标保护。他特别强调,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使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并从中受益的典型范例之一。
    在过去的25年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中国政府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了大量合作与交流活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中国保持并不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的友好合作和交流关系,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多个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并且切实履行了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切实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地查处了侵犯中外企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得到了商标注册人的肯定,也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向农村延伸
    促进农民增收
    李东生表示,我国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不仅保证了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而且支持了中国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扩大了农产品出口,使得地理标志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他说,中国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之后,1993年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予以保护。2001年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时,中国商标法律进一步对地理标志作了明确规定,使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完全符合国际协议的规定。
    自1995年3月中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共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申请五百多件,核准注册129件地理标志,其中包括中国的“库尔勒香梨”、“哈密瓜”、“章丘大葱”、“安溪铁观音”、美国的“佛罗里达柑橘”、泰国的“泰国香米”、“泰国丝绸”等。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有效了增加农民收入。如:1999年7月,“章丘大葱”地理标志核准注册之后,使其售价连年翻番,葱农的收入成倍增长,2000年以来每公斤由使用地理标志前的0.2至0.6元增加到如今的1.25元,每亩大葱纯收入均达2000元以上。同时,“章丘大葱”还带动了运输、餐饮等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
    王众孚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该积极向农村延伸,大力发展品牌农业,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农产品商标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少地方创造出了“公司+商标+农户”的新模式,即龙头企业用统一的商标来组织农民生产销售。实践表明把商标工作延伸到农村去,是整合国际规则、我国法律法规及现有农产品等各种资源,在不增加或少增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菲利浦·珀蒂先生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战略性地利用商标和地理标志来推动品牌农业产品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当中有巨大的潜力,将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并将促进农民增收。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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