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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主办的“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今天在京举行。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发言中指出,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对于促进贸易、引导消费、鼓励创新、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利用商标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王众孚强调,目前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商标事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农副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程度、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据王众孚介绍,自1995年3月中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共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志申请500多件,核准注册129件地理标志,其中包括中国的“库尔勒香梨”、“哈密瓜”、“章丘大葱”、“安溪铁观音”,美国的“佛罗里达柑橘”,泰国的“泰国香米”、“泰国丝绸”等等。中国通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不仅保证了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而且支持了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扩大了农产品出口,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王众孚指出,全国工商管理机关近年来积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农村延伸,大力发展品牌农业,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少地方创造出了“公司+商标+农户”的新模式,即龙头企业用统一的商标来组织农民生产销售。近几年的实践表明:把商标工作延伸到农村去,是整合国际规则、我国法律法规及现有农产品等各种资源,在不增加或少增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珀蒂先生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战略性利用商标和地理标志来推动品牌农业产品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当中有巨大的潜力,将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并将促进农民增收。(记者李争平) 链接:我国商标实现司法、行政“双轨制”保护 从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国际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介绍,行政保护的特点是行动迅速、程序简便、结案所需时间较短。在中国,每年2万多件商标侵权案件中约90%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仅2001年至今年6月,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3.1万件,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万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62件、犯罪嫌疑人388人。 李东生指出,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利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的商标使用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1982年我国企业的年申请注册商标仅1.7万件,2004年则达到了52.8万件。 我国健全的商标法律制度和有效的商标保护体制,为引进外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2年外国企业来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仅为1565件,到2004年则超过6万件;1982年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仅1.3万件,2004年则达到了40.3万件。外国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的增加,充分反映了外国企业对中国商标保护工作的信心,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中国商标法律制度是成功的。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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