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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假冒原单位注册商标获利百万 被判刑3年
日期:2005-11-13 23:18:13     来源:   编辑: 

       隐瞒退休身份,假冒原单位注册商标,销售商品获利百万元。公安、检察机关经过反复侦查,最终查出其犯罪证据。近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现年63岁的孙某原系陕西一家无线电器材厂职工。1998年5月,孙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2003年3月,他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此前,孙曾担任该厂销售处副处长。1998年至2001年底,孙某以原单位原职务的身份同一家电子研究所签订供销合同,将从原厂购买的产品和假冒该厂的产品一同销售给对方。同时,孙还让研究所将货款汇至其个人设立的个体企业账户。孙从中获取的销售额为170万余元,其中从原厂购买的真品销售额为36万余元,其余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额为134万余元。
   
     2002年10月,该无线电器材厂发现此事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由于证据难以搜集,公安机关只能作出证据不足不立案的决定。然而,孙某的行为已经给原厂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此后,该厂多次向公安、检察等机关反映。最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200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
   
     今年5月17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对孙某提起公诉。审理中,孙某及其亲属与无线电器材厂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孙某赔偿该厂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雁塔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某以企业工作人员名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孙某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孙某表示服判。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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