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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侵权“长白冰川”开拓市场?
日期:2005-11-13 23:13:40     来源:   编辑: 

       “长白冰川”在借“冰川”开拓市场
   
     原告称,公司前身为延吉啤酒厂,1987年注册了“冰川”商标一直使用至今,后公司被哈啤收购后,商标专用权也转移。经过近20年努力,该公司生产的啤酒在延边市场占有较高份额。在今年年初,许多代理商来公司询问,是否新出了一种“长白冰川”矿泉水,他们想代理。公司这才得知市场上有“长白冰川”矿泉水。“两个商标太像,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他们是在借我们的名气来开拓市场,我们打官司的目的就是想让老百姓知道,我们和他们不是一回事。”原告称。
   
     被告:吉林省佰蓝饮品有限公司
   
     商标已注册两年 业绩源于大力宣传
   
     被告表示,“长白冰川”商标是2001年由原延吉市南山山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于2003年2月28日获得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南山山泉有限公司被注销后,现商标使用权转移。被告认为,公司投入大量财力,在许多媒体上做了广告,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取得源于公司的大力宣传。
   
     焦点一:注册商标能否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律师赵越表示:啤酒和矿泉水是同类产品,“长白冰川”和“冰川”是近似商标;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的目的是使产品区别出来,要具有显著性,且后注册商标不能对已注册商标的权利造成冲突。而是否造成冲突,主要看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的标准为: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看被侵权商品的知名度;3.看整体和局部。从这几点来看,“长白冰川”与“冰川”很明显是近似商标,作为后注册商标,“长白冰川”已侵害了“冰川”的商标专用权。即使它已取得了注册证,但《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后的5年内,可对它提出异议,现在距离“长白冰川”取得商标注册证不到3年时间,提出质疑完权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代理律师张宝华表示:“长白冰川”没有侵权,因二者都是图文注册商标,从文字到图形,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二者都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平等的,被告公司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焦点二:是否由国家商标局评审
   
     3日的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张宝华提出,从诉讼程序上讲,法院不应该受理这个案件,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应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走商标评审程序。
   
     原告代理律师赵越则认为,我国《商标法》只是规定在遇到商标争议时“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商标评审”,并没有规定必须这么做,也没有排除法律诉讼的途径, 采取哪种途径是选择问题,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此案,就说明法院受理了。
   
     同时,赵越表示,原告已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希望对“长白冰川”这个商标进行重新评审,提出申请时间大概在一个月前。
   
     法院:该案在黑龙江省可能也是首例
   
     当天上午的开庭在双方一阵唇枪舌剑中宣告结束,法官最后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记者从法院一法官处了解到,该案是延边第一例注册商标状告注册商标侵权案,在黑龙江省可能也是首次。预计明年春开工。
   
   来源:糖酒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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