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知识产权>>商标>>正文
“商务通”与服装无缘,恒基伟业维权告捷
日期:2006-3-19 20:22:22     来源:   编辑: 

“商务通”掌上手写电脑凭借着“简便、实用”的特点,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市场便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商务通”品牌更是成为国内家喻户晓的知名商标,甚至一度成为掌上手写电脑的代名词。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伟业)因此成为掌上手写电脑行业中的领头羊。

与此同时,一些精明的商家也认识到了“商务通”品牌的含金量,欲搭乘名牌效应,推广自己的商品。在2000年4月,河北容城县超越服装厂便在第25类服装上申请注册了“商务通+SAHNGWUTONG+图”商标。

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作为全国知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一直与恒基伟业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特别是为保护“商务通”品牌,制订了一套详细而周密的商标监测计划,力求从源头上杜绝侵权。在监测过程中,我们发现河北容城县超越服装厂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务通、SAHNGWUTONG及图”商标,并通过商标实质审查,在第769期《商标公告》中公告。我们及时向恒基伟业反馈了这一信息,建议恒基伟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商标异议。对于恒基伟业来说,维权势在必行。

然而,在沟通的过程中,恒基伟业对该异议申请也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河北容城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商务通+拼音+图形”,会对恒基伟业的品牌构成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会导致恒基伟业无形资产的损失;二、恒基伟业的“商务通”与河北容城的“商务通”注册在不同类别,如果跨类别提起商标异议,我们能否成功。

我们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专业知识和多年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对这些疑问,提出专业指导意见:

如果我们不在公告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那么河北容城县超越服装厂“商务通+SHANGWUTONG+图”商标将会注册成功,错失维权良机,对恒基伟业“商务通”品牌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损害企业的无形资产。“商务通”一旦成为服装品牌,即会淡化“商务通”在掌上手写电脑行业的影响力,削弱其品牌的显著性。同时,还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家企业有某种关联。据此,为维护“商务通”品牌的价值,保护其不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复制、模仿),我们应积极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从事实上来说,“商务通”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电子字典”;“游戏机、玩具”;“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商务通+SHANGWUTONG+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二者属于不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从表面上看,提出异议申请很难成功。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商务通”商标早在1998年9月15日,就由恒基伟业股东之一北京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1998年12月,在掌上手写电脑上首次使用了“商务通”商标,并于2001年6月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务通”商标使用时间在先并为申请人独创。更为重要的是,恒基伟业从创立品牌之初,便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全国各类媒体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培育了“商务通”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当时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的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结合本案,“商务通+SHANGWUTONG+图”商标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复制、模仿了恒基伟业的知名商标“商务通”。

基于我们的上述分析,消除了恒基伟业的疑虑,增强维权的信心,决定对该商标提起异议,并委托集佳全权代理。

受理该案后,我们开始广泛的搜集相关资料,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我们逐一研究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对自1998年以来恒基伟业的媒体宣传资料作以总结,精心组织、安排各种有力材料,撰写了严谨、翔实、有理有据的异议申请书,于2001年3月5日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经过两年半的等待,我们终于收到了商标局关于“商务通+SHANGWUTONG+图”商标异议的裁定书,最终裁定我们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对第1561584号“商务通+SHANGWUTONG+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这一裁定有力地保护了“商务通”的品牌价值,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作为恒基伟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我们也深感欣慰,但我们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