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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替“金口子"维权
日期:2006-3-19 20:22:23     来源:   编辑: 

2003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金口"商标诉讼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该案中,原告为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为国家商评委、第三人为安徽口子集团。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作为安徽口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此案。目前该案一审已毕,原告败诉。本案之所以能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本案所反映的深层问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安徽口子集团公司作为中国酿酒行业的重点骨干企业,年创利税超亿元,其“金口子"商标随着各主流媒体的广泛宣传已经誉满全国,一句“要喝好酒,请开金口"更让“金口子"商标深入人心。凡事利弊均开,由于“金口子"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一些地方开始出现了摹仿、复制、假冒“金口子"商标的种种行为。其中尤以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日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金口"商标为甚,该“金口"商标于2000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安徽口子集团公司“金口子"商标的商品相同,在获得注册后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立刻将“金口"商标投放到市场,很显然在白酒市场上出现了并存的“金口"和“金口子"商标,广大消费者必定会将该“金口"商标误认为就是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的“金口子"商标。纵观事件发生始末,咎其原因在于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在商标监测中出现了纰漏,致使“金口"商标抢注成功。鉴于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如此的摹仿行为以及自己开拓的市场份额被蚕食的严酷事实,2001年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撤销“金口"商标的争议申请。经过长达两年的审理,2003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对第1444856号“金口及图形"商标所提出的争议理由成立,“金口"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面对这一结果,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不甘于被动就范,立刻将国家商评委和安徽口子集团一并告上了法庭。

2003年10月20日,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慕名来到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就该案进行了咨询。于泽辉律师、齐亚莉律师和张亚洲律师共同接受咨询,在经过安徽口子集团公司授权之后积极介入此案。至此可以发现三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1)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的“金口及图形"和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的“金口子"是不是近似商标;

(2)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的“金口子"商标是否属于知名商标;

就争议的焦点,集佳律师提出了如下理由:

(1)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的“金口及图形"商标和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的“金口子"商标是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论从发音、外形还是含义等各个方面判断,“金口及图形"商标和“金口子"商标是近似商标确定无疑;

(2)安徽口子集团公司提出的宣传和销售证据足以证明“金口子"商标属于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知名商标

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评委有受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和做出争议裁定的法定职责。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准是商标的显著区别和是否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金口"商标于1999年4月在第33类白酒服务项目上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为“金口及图形",该商标的图形为变形的汉字“金口";“金口子"商标于1997年10月经核准注册,注册的商品与“金口"商标相同。“金口"商标与“金口子"商标的前两字相同,“金口"两字在汉语中很少单独使用,且没有消费者普遍认知的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金口子"商标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理范围广、销售量及销售收入较高,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的广告词中常用的“金口一开,好运常来"、“要喝好酒,请开金口"的宣传用语,是为宣传其“金口子"商标而使用,“金口子"与“金口"在酒商品上已形成了一种内在的联系,即指明产品来源的作用。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口子集团公司同处一个地区,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金口"商标与安徽口子集团公司的“金口子"商标均指定使用于白酒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由此判决驳回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通过代理以上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有如下问题应当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1)商标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很多中国企业来说,制定企业商标发展策略,既要做到防范有力,又要做到利用有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商标监测工作对于企业而言是不可缺失。商标监测一方面可以发现是否有人抢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另外很重要的是通过分析商标公告可以看出行业、企业发展动态。常言项目未动,商标先行,尤其是一些有影响力的企业在新品上市之前一般都会先行注册商标,跑马圈地先行确定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所以探究商标公告就可以知道同业竞争者的发展态势,这种了解竞争对手的独到手法是不可多得的,而这又是众多国内企业十分缺乏的。一些企业内部也在做商标监测,但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其监测应有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因为监测人员不专业,无法发现商标公告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委托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持续性的商标监测,通过发现问题再来解决问题。

(2)联合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商标注册工作很多企业都在自主进行,但是如何注册联合商标则不为企业所重视。所谓联合商标就是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杭州娃哈哈公司注册的主商标“娃哈哈",同时也注册了联合商标“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这样主商标的专用权利自然就扩大了。如上述“金口"一案,安徽口子集团公司注册的主商标是“金口子",如能前瞻性的先行注册“金口"、“金口福"、“金口窖"、“金口王"等联合商标那么就不会出现今天的诉讼。商标保护工作总是润物细无声,没有今天的一点一滴就会造成明天的被动挨打,这种商标保护策略被国外企业屡试不爽,而国内企业仍显稚嫩。

(3)律师在处理该类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时,必须熟悉商标法律事务,并针对案中的问题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很多商标案件中比较商标近似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何为商标近似,一般应从两个商标的发音、外形和含义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参考主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情况,以及主商标是否属于知名商标,最终要看两商标是否可以区分商品不同之来源,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由此可见,作为律师必须熟悉商标比较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在代理“金口"商标一案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引起国内企业的重视和警醒。掌握知识产权知识、利用知识产权策略充分和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必定会成为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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