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知识产权>>商标>>正文
何谓集体商标
日期:2006-5-19 9:39:45     来源:   编辑: 

  林富
  
  由几个不同的所有人共同占有的某一个商标,叫做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集体商标一般不许可转让。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我国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允许把地理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我国的一些翻译作品或翻译资料中,有时把集体商标与combined marks及associated marks译混了,造成了一些误解,所以在这里作一些说明。【1】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的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它具有“共有性”或“公用性”。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为某一组织体
  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一般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能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普通商标的注册人范围较广,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集体商标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
  集体商标由该商标注册人的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不是该商标注册人成员不能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组织外的他人使用。
  
  3、集体商标的功能不同于一般商标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和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经营者。
  
  4、集体商标的申请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产品或服务要按一定质量标准加以“统一”;申请普通商标则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另外,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集体商标失效后2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只需1年内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使用集体商标的意义不仅在于表明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共同的特征,来自于同一个组织成员所生产提供的;而且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同时,有利于发挥集团优势,维护团体信誉,保护团体及成员的利益。【2】
  
  一个集体商标既表明商品和服务是由一个集体团体的某些成员生产或提供的,也表明这一特别团体的成员资格【《美国注释法典》第15编第1127条】。因此,由两种形式的集体商标:集体贸易(或服务)商标和集体成员资格商标。在商标所表明的来源,也就是集体团体中的某一成员的来源这个意义上,集体商标或服务商标属于传统商标;在生产者或提供者没有商标所有权,而商标所有权归该生产者或提供者都是其成员的团体所有的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又不属于传统商标。由于集体成员资格商标根本不是用来表明来源,因此集体成员资格商标完全不是传统商标。
  
  然而,集体成员资格商标和集体商标都有一个共同特征:该商标表明和某团体的关系。正是这一特点才主要被定为集体商标,也才与证明商标区分开来。证明商标一般证明某一产品的特点,而集体商标只是表明某一生产者和某一团体的关系。【3】
  
  
  注释:
  【1】《知识产权论》郑成思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 200页
  【2】《商标法》王连峰著 法律出版社 2003年26页
  【3】《知识产权概要》【美】阿瑟 R 米勒 迈克尔H 戴维斯 著 周林 孙继红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58页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