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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服务名称侵权纠纷案
日期:2006-5-19 9:36:46     来源:   编辑: 

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不容仿冒——“小肥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是在火锅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曾获得“2001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名火锅”、“内蒙古名吃”、“2002年度全国餐饮百强企业”等多项荣誉。2003年4月 8日,小肥羊餐饮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销售被告华程科贸公司的产品“小肥羊火锅汤”。该产品的外包装袋上方标明产品名称为“小肥羊火锅汤料”,产品名称左上方有“小肥羊”文字以及小山羊和牧羊少年卡通形象组成的图案。该包装袋背面载明“食用时无须小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连锁企业,为树立和维护自身形象,小肥羊餐饮公司以其企业字号中的“小肥羊”作为特有服务的名称,使消费者广泛知晓了餐饮服务业这一知名品牌,且先后又有国内多家相关部门对其服务质量予以高度评价认可。因此,小肥羊餐饮公司无论是在餐饮业,还是在消费者中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华程科贸公司在不能证明其对“小肥羊”这一商品标识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以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字样作为产品标识使用,显然具有搭知名服务便车的故意。华程科贸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小肥羊”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华程科贸公司的这一行为构成对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华程科贸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小肥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记者点评

餐饮业历来竞争激烈,知识产权纠纷迭起。当年京城“鸟”“凤”之争的硝烟尚未散尽,而今“小肥羊”纷争风波再起。独特的饮食口味和服务方式凝聚成餐饮企业的品牌,成为餐饮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也成为餐饮企业间短兵相接的焦点。“小肥羊”以其口味独特、不加小料的绝招征服了消费者,而且屡获殊荣,培育出了“小肥羊”这一知名服务品牌。该案中的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小肥羊”标识,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品牌是企业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企业应当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协调,商标反淡化等手段与措施要兼顾,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综合运用。

当然从与品牌有关的几部法律及行政管理上来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与服务等概念并存,多头管理,导致实务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地予以考虑。当然,最理想的是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上进行统一协调。(中国知识产权报 记者闫文锋)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网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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