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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冠生园事件与营业标记法务管理
日期:2006-3-19 20:25:51     来源:   编辑: 

  今年9月3日,中央电视台揭露了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年馅料做月饼的内情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上海、四川、昆明、重庆等众多名为“冠生园”的企业也受到连累,销量直线下降,有的已退出当地市场,有的已被迫停产。上海冠生园不仅月饼销售受到重创,而且其他产品──比如糖果、蜂蜜等也受到冲击。而这些企业与南京冠生园并没有联系。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南京冠生园事件给相同商号的月饼企业以致命一击。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观察,这给企业的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务管理提供了深刻的教训。下面试以南京冠生园事件为契机,就如何保护企业商誉不因别人而到影响,展开讨论。

  一、 如何对待商号与商标的关系

  商号是表彰企业身分的标识,商标是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它们都代表了一定的商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号、商标相联系。有的企业的商号与商标是相同的,比如养生堂有限公司的商号与商标都是“养生堂”。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以,企业一般只能拥有一个商号(商号为企业名称之一部),但不同的企业可能拥有相同的商号,只要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相冲突。所以南京、上海、四川、昆明等地都有“冠生园”商号的企业。而一个企业虽然可以占有无限量的商标,但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种类上,不允许不同的企业各自拥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所以重庆冠生园食品厂月饼的注册商标是“冠生园”、“冠生”、“重冠”,而上海冠生园月饼的注册商标为“生”字牌,四川新都冠生园月饼的注册商标为“新冠”,云南昆明冠生园月饼的注册商标为“梅花”。

  “冠生园”这个老字号创建于1918年,其创始人洗冠生先后在全国投资了20多家企业,解放后都收  归国有,所以南京、上海、四川、昆明、重庆等地的冠生园企业本是同根生,但目前已没有任何联系。正因为“冠生园”商号历史悠久,名扬遐迩,各冠生园企业向来都注重该商号的价值,并强调它的利用与宣传,而对其各不相同的商标仅仅是停留在注册的层面上。因此,尽管“冠生园”月饼已如雷贯耳,但几人听说过“生”字牌、“梅花”牌月饼呢?结果,“冠生园”商号变作了一柄双刃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南京冠生园事件已经作出了证明。

  由此可见,如何对待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是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在企业自身形象与产品营销的宣传中,应当同时强调商号与商标,二者不可偏废。商号与商标都有强烈的识别功能,一旦企业的商号与别人相同,商标则发生识别之功能;一旦商标相同(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种类上,商标相同或近似一般是允许的),商号则发生识别之功能。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在广告宣传中,要么忽略对其商号的宣传,要么忽略对其商标的宣传,这是值得警惕的。由于我国悠久的文明,加之一些历史上的原因,老字号相同的企业可谓不少,比如在上海同是洗染业就有两个“正章”,同是饮食业就有两个“乔家栅”,同是中药店就是两个“童涵春”等。如何区分这些同名同姓的产品或服务呢?前人已有经验可循,当年上海几十家“张小泉”刀剪厂商各以发记、瑞记、林记、寿记相区分,标明厂商名称,有效区别商品来源。这些厂家曾于1950年签署联名具结书,约定各家“俱以‘张小泉’牌号,另外各别加记,以为识别。沿用已久,难以更改”,商定“字号共用,标识各异”,以公平、诚信的合理共享历史遗产。这种方法今天也可资借用,有人建议在企业名称前加上注册的商标,例如四川新都新冠冠生园公司、云南昆明梅花冠生园食品公司,依此类推,并注重宣传。这样,消费者把上海冠生园与南京冠生园混为一谈,甚至认为上海冠生园是南京冠生园的分厂的可能性就将大大降低。

  二、 企业营业标记的选择与保护

  企业的营业标记包括商号、商标、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特有名称等识别性标记。如何选择、使用这些营业标记,并不只是设计上要考虑的问题,在法律上也要得到注意,从而避免风险的发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个企业在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和不同的行业可以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商号,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上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有的企业,特别是创业之初的企业,就想钻法律的空子搭便车,即用别人的商号、商标、商品特有名称以及地理标志作为自己的商号、商标、商品特有名称,以利用别人已建立起来的附着其上的商誉。然而这样做不仅有法律上的风险──别人可能以商号权、商标权受到侵犯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因指控你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撤销、禁止使用你的这些标记,令你广告宣传的费用、品牌经营的努力付之一炬;而且有商业上的风险──正如南京冠生园事件所揭示的,别人商誉的毁损可能同样会危及你的生存。所以,高瞻远瞩的企业最好尽量选择仅此一家的营业标记,而且这样做,也避免自己发生的突发事件不致影响他人的商誉,是一种商业道德的表现。

  与商号、商标等营业标记的选择相联系的,就是如何保护这些营业标记。一个刚开始是仅此一家的标记,随着其名气逐渐响亮,慢慢就会成为一个被别人或用作商号、或用作商标、或用作商品特有名称的攻击目标。权利人对此绝不能等闲视之,应当援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以制止。否则,这些标记将有被淡化的危险,其识别作用也将大打折扣,权利人的销售市场将因而受到影响。并且权利人的商誉也可能将为这些相同标记者的商誉所左右,产生无法控制的局面,正如其他冠生园厂商在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的遭遇一样。必须指出的是,权利人应当及时的对这些搭便车行为给予制止,以免发生因罹于时效而丧失诉权的情形。比如对商标注册的异议就在商标公告3个月内提出,对把驰名商标注册为他人商标的行为应在5年内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面谈到的是别人试图以合法的途径来利用你的商誉,比之更恶劣的是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因而更是要不遗余力的重拳出击。因为这些假冒伪劣产品虽然确实不是你生产的,但又确实是最影响你商誉的。当消费者不知其为你生产的,他们对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印象将当然的归之你的名下;当消费者知道市场泛滥着假冒伪劣产品,他们受限于自身的识别能力,可能干脆不再买你的产品,以消除买到假货的担心。

  三、 企业商标使用的法律问题

  南京冠生园事件不仅在相同商号的不同企业之间应当引起注意,而且就同一企业的商标使用上,也应当得到启示。从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同样的悲剧也是可能发生的。首先,在商标的许可使用中,应当对被许可人的企业登记情况、资信情况、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信誉状况、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考察,以免因被许可企业的产品质量下降,影响自己的商标信誉。广东羊洲电冰箱厂曾先后许可数十家企业使用其“RIZHI(日芝)”注册商标,但被许可企业的冰箱质量低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RIZHI(日芝)”的商标信誉,最后该商标被依法撤销。其次,在新开发的产品上使用已打开市场的商标要保持谨慎。新开发的产品应当在生产工艺成熟、质量稳定,并进行了周详的市场调查之后,再使用自己的著名商标来拓展市场,否则另外使用一个新的商标也许更为妥当,以免因新产品发生的不良声誉,影响主打产品原来的销售市场。再次,商标的使用也要分层次,不同档次的产品最好对应不同的商标,一方面便于消费者区别,对于那些产品外观差异不大的尤其如此;另一方面,也防止高档次的产品因与低档次的产品合用一个商标,无法表现自身的优良质量和提升自身的品牌吸引力。此外,注意对待主商标与副商标的利用。

  最后,每次使用新的商标、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应事先进行有关的商标、外观设计检索、查询,以避免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引起讼争,从而官司缠身,商誉受损。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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