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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就房屋装修问题采访吴旭华律师
日期:2006-5-25     来源:   编辑: 

 

2006年5月25日,《钱江晚报》就房屋装修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采访本站站长吴旭华律师。

相关链接:http://zjdaily.zjol.com.cn/epaper/qjwb/html/2006-05/25/content_910533.htm


装修工意外身亡谁负责
——装修合同的性质与风险

 


  ■坐堂律师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 吴旭华

  

  案例:张某对于自己的房屋装修不满意,某日请了“马路装修工”李某改装水电,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在用电钻打孔时不慎触电身亡,李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0余万元。

  

  律师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张某与李某之间发生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在本案中,如果认定双方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张某有责任赔偿李某家属的损失,而如果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则张某作为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现实中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容易混淆,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律师认为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雇佣合同中是否达成一定结果并非合同的目的,只要提供劳务,相对方就应当给付报酬;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以劳务的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不过是达到结果的手段,如果仅是提供了劳务但没有达到结果,提供劳务人不能要求报酬。另外,二者是否独立完成工作情况也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并受其监督为之服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也为定作人选任并为之服务,但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譬如雇佣清洁人员打扫房间,是承揽合同;而终日雇佣人员,依约定进行清扫、洗涤、做饭菜,则为雇佣合同。

  就本案而言,如果张某与李某约定,按照时间支付报酬,则属于雇佣合同关系,如果只是约定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作为支付报酬的标准,则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一般在实践中,大部分装修合同可以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也有可能存在不同的约定,形成雇佣关系,造成大相径庭的法律后果。

  

  特别提醒:作为业主,应当与有家装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正规装修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有法律和合同作为保障,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特殊情况下,业主与没有家装资质的个人发生法律关系,也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权利和义务,注明双方标的指向对象为家庭内部的某个工程,如水电工程;约定在发生人身损害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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