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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律师就专利侵权纠纷接受采访
日期:2006-7-14     来源:   编辑: 


      2005年3、4月间,当事人邱某伙同他人,以18万元的价格将帕罗西汀、格列奇特的资料卖给了刘某;同年10月,邱某又将文拉法辛、帕罗西汀等5个产品工艺流程资料卖给了上海新风化工厂,将帕罗西汀的工艺流程资料以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另一个人。
      经台州市椒江工商部门查实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部门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处理决定。
      潘某曾是仙居艺都公司的业务员,从事公司生产管理和客户联系等工作,熟悉和掌握公司的客户资料。2003年3月18日,第三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予以公布,并明确了客户资料属于公司的保密范围。2003年10月,潘某伙同陈某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资料承接订单,并委托他人组织生产,从中获利。工商部门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对潘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潘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潘某对此不服,又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观点
      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士表示,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难度比较大,难就难在调查取证、认定难。甚至在一些商业秘密案件中,企业声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害,可是连自己的商业秘密究竟是什么都说不清。
      什么样的信息才算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市场经济下,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有些员工在职期间,已在外面自己开了公司,利用单位的信息资源、技术渠道为自己牟利。
      法律界人士认为,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情况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能放任自流,否则必将养虎为患,不但会给公司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极大地破坏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员工纷纷看样模仿,公司的市场份额会大量流失,有些企业为此而濒临倒闭。
      这种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现在出现得较多,企业自身对于商业秘密缺乏必要的认知以及保护意识薄弱、员工在职场上的诚信意识缺乏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仅靠成功地保护商业秘密,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兴旺发达,但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是绝不会兴旺发达的。台州市工商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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