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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律师就专利侵权纠纷接受采访
日期:2006-7-14     来源:   编辑: 

2006年7月14日,吴旭华律师接受《浙江市场导报》采访,就专利侵权纠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相关联接:http://www.zjscdb.com/dispArticle.Asp?id=19893


专利权 商业秘密权一个都不能少 


 
2006年7月14日 十五版 撰稿/徐小军 陈余玉 严杰 庄继中 
 
 
      新闻回溯  今年3月到5月开展的一项名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的问卷调查表明,我国多数民营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又以注册商标和专利为主,商业秘密次之,著作权最少。
      调查同时也显示,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仍然不容乐观,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管理、保护尚需大力加强,同时许多民营企业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受害者。
      而就在上个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报告。该份调研报告表明,浙江民企因为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的案件正处在高发期。
      这份调研报告同时指出,我省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民营企业不善于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技术仿造不是发展捷径

■案例 不久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电动自行车部件专利权案件。 这起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专利号为:ZJ200420027949.2的一种带锁装置的电动车抱刹总成的使用新型专利,该项专利是一种既有刹车制动功能,又具有防盗锁具功能的技术。2005年8月1日,技术专利权人将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权授予了温州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由于该技术大大提升了电动车的安全操控性能和整车的性价比,颇受消费者欢迎,同时也成了一些不法者假冒侵权的对象。 温州巨鹏磁能锁业公司将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后,便发现有台州两家电动车配件企业——黄岩新亿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黄岩亿通电动车配件厂在生产销售仿造该项专利技术的产品,且对外宣传为专利产品。而作为整车生产企业,杭州奔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因在其产品上采用了这两家台州企业的侵权产品,也成了被告。 该案的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起案件可能成为省内首例电动车专利侵权案。

■观点 在我国,专利侵权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或销售他人专利及专利产品的行为。 那么,维权要做哪些准备呢? 首先要收集、固定证据,核查侵权事实——主要包括物证和书证两块,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书证是指侵权企业对其侵权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所配套的一些图文材料。 其次,要正确评估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这样有助于以后的索赔。 正在遭受侵权的企业,要抓紧维权,这样可以减少因为产品市场占有量减少所导致的损失。 在维权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对现实问题的把握,理论水平的欠缺或实务操作的失误,都将可能导致整个维权行动的不利,建议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处理较为妥当。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且规模不大,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趋同。作为权利人一方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该是民营企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的典型。而作为被控侵权方,也可以说是少数民营企业的代表,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希望通过模仿来获取产品开发的捷径,最终必将自食恶果,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 吴旭华


机密也是企业无形资产

      ■案例
      邱某于2001年12月份进入浙江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浙江中贝化工有限公司中试车间,从事新产品的中试、放大工作。期间,他偷偷将文拉法辛、帕罗西汀等产品的工艺流程复写出来。而这两个产品的工艺流程资料系浙江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其中关键的独特工艺技术目前国内只有该公司掌握,且该工艺流程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该公司对该两种产品的工艺技术已采取保密措施,并制订有严格的保密规则。在该公司工作时,当事人邱某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及承诺书,保证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后,邱某离开了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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