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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险防范有术》一文发表
日期:2005-6-17 9:44:22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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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站长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险防范有术》2004年12月1日在《浙江市场导报》发表,对于网上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链接:http://www.zjscdb.com/dispArticle.Asp?id=8278


网上交易风险防范有术
 
2004年12月1日 十六版 撰稿/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吴旭华律师

 

      本报于11月26日三版刊发《电子商务凸显诚信缺失》专题报道后,有不少读者纷纷来电询问,怎样才能在电子商务行为中避免交易风险?为此,本报约请法律界人士撰写专稿,以解疑答惑。
      律师提醒:在B2B(企业之间)、B2C(商业机构与消费者之间)、C2C(个人对个人)交易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注意到网络的虚拟性的特征,对于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地防范。

审查网站注册协议条款

      在线交易的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特别是B2C交易。一般情况下,事先单方拟定条款,总是存在减轻、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或增加相对人责任的倾向。
      因此,企业或个人在注册时,应该对条款进行充分的审查,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及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当然,如果能够和网站联系,在协商之后以书面的方式对交易和服务条款进行再确认,那应该是上策。

了解网站(服务商)、卖方真实资料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在网络上反映的资料与真实资料可能并不完全一致,或者根本没有留下相关资料,如有的只留下一个QQ号码,或者只有一个手机号。商家和消费者在不知情、没有充分了解网站资料情况下,受到他人欺诈,想要追究网站责任,最终却发现无法找到交易主体。
      另外,对于卖方的资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网站(服务商)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但是也并不是就有了完全的保障,因为:一方面网站审查只是形式的,卖方的资料如果是虚假的且无法在形式上审查发现的,网站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另一方面,网站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只是对传输产品信息不真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购买假货发生退赔等其他损失),而不是《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的责任。
      因此,对于卖方真实资料,商家和消费者进行审查很有必要,具体方式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情况,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调查公司进行充分、有效的调查。

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

      网络具有公开性,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体信息在未征得同意前提下不得公开,否则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而目前很多商业性网站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甚至有的时候将客户信息资料作为商品在出售。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企业和个人在网站登记相关资料时应谨慎对待,虽然提供部分真实资料是有必要的,但是也应该加以选择:如名称、营业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个人的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必须的,应该和真实情况相符;而对于商家的经营信息、公司员工资料,以及个人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个人工作信息、简历等就可以考虑有选择地添加。否则,商业秘密和隐私将可能受到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选择支付方式

      对于小额货款支付,采用电子支付虽然存在被他人欺诈的可能,但一般来说风险不大。而对于大额货款支付,还是采用传统的支付方式比较妥当:虽然电子支付具有便捷、快速的优点,但也存在信息容易丢失、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以及纠纷发生后无法出示证据的缺陷,因此以传统银行转账方式更加稳妥。

证据收集和保全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已经承认电子证据的效力。但是电子证据调查和采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掌握发现电子证据的技能和方法,否则将影响其效力。
      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首要任务就是保留好当时的交易信息,一旦发生争议,及时对有关资料信息进行公证或者见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从而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处于更为有力的位置。

发布虚假广告和宣传

■民事赔偿责任
      《消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另外,民法通则也对卖方存在过错,给商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卖方主要承担的是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消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财物

■民事责任
      若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位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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