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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犯隐私该如何界定
日期:2006-3-19 19:53:14     来源:   编辑: 

    
    近日,重庆电视台《记录重庆》栏目的主持人张彤在自己的博客中爆出了央视一著名女主持人的两段婚史,她的博客点击率也飙升到7万多次。

  此举有没有侵犯那位女主持人的隐私权呢?笔者不想做结论性的评论,但据报道,博客现在已经有1600万余个,而且还在飞快增长,如何处理相关隐私权、名人隐私权的界定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这起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平常人隐私保护和名人隐私保护。首先是宪法方面。我国宪法一方面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另一方面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权会与他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这种权利冲突的解决,一直为法律人所关注。

  如果在博客上被刊登的事实,是一个平常人、非名人的事实,又涉及别人的隐私,刊登后会给别人带来比较大的伤害,那法院很可能就定为侵权,因为在新闻侵权的实践中,纸质媒体并不乏其例。

  其次,是法律所认可的公共知情权的问题。如果被公布隐私的是名人,那么,法律认为,名人要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用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比如说,主持人是名人,那公众对其的一举一动的关心,就是公众知情权。如果因为公众知情权给名人带来了伤害,如果是合理程度内的伤害和影响,那么公众人物就有隐私容忍的义务。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那么名人的权利就要做出点儿牺牲。因为从名人成名的途径来说,既然信息的传播成就了名人,那么,同样是信息传播带来的适当的弊端,名人也要容忍。

  那么,什么是适当,什么是不适当呢?名人的隐私权在哪里是界呢?具体到个人私生活问题上,笔者认为,并不仅仅是没有歪曲事实,没有侮辱诽谤,就不涉及隐私权。关于侵犯隐私权有很多种类,其中重要的一种是,如果评论不当的话,就构成侵权。评论不当的意义就是,在有关部门确定名人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违法之前,在事实基本属实的前提下,如实刊登没问题。但真理再往前迈一小步,就成为谬误,即一旦再加进去恶意的评论,就会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许海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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