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电子商务>>正文
手机短信成借款证据 1.1万元被判如数归还
日期:2005-7-22 17:32:06     来源:   编辑: 

 
    《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手机短信有证据效力

  1.1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还款”?杨先生和韩小姐各执一词,
且都没有借条或收据。

  呈上法庭的,只有杨先生手机中存的几条短信。昨天下午,海淀法院认定了这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从而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一审判决韩小姐在7日内如数归还。

  因今年4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此案庭审,此案被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

是“借”是“还”?双方各执一词

  40岁的杨先生称,去年8月27日和9月7日,朋友韩小姐分别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他如数汇去。9月14日,韩小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至今没有归还。于是,他起诉至法院。但25岁的韩小姐称,这笔钱是她去年初借给杨先生的,杨不过是还钱。

手机短信呈上法庭

  在两个人都没有借条或收据的情况下,杨先生把他的飞利浦手机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该手机存有十几条来自139117373**的短信息:“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08,你真给啊?你不怕我骗你啊。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2004年8月27日16:43,谢谢你的信任。”“2004年9月7日14:01,我还需要六千,如果多了再退回给你。2004年9月15日11:01……我想我会尽快归还你的。”

    法院审查认定短信可作证

  第一次庭审中,法官曾当着双方拨打了139117373**的手机号,接听者正是韩小姐,她也承认从去年7、8月便一直使用该号码,但第二次开庭又矢口否认。法院认为她没有相应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第一次承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最后认定该号码就是她所使用。

  依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法院经过对这些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最后认定了这些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