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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公司侵犯著作权大案终审判决 原告二千个先赔几十家
日期:2006-3-19 20:17:12     来源:   编辑: 

被媒体称为“中国侵犯著作权第一大案”的中国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中国工商杂志社等12家期刊社诉重庆维普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日前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据此重庆维普公司将分别赔偿数十位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

2000年底,全国2000多家期刊杂志社、编辑部以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指控重庆维普公司。原告称,1999年6月以来,重庆维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将我国(包括台湾省)的7000多种学术类期刊原版原文制成《中国期刊数据库》,并以光盘、硬盘复制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要求重庆维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受理该特大侵犯著作权案后,对重庆维普公司依法及时采取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经过认真审理,于2002年底对其中的部分案件先期进行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原告几百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重庆维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查明,重庆维普公司是《中国期刊数据库》光盘的制作者和发行者,该“数据库”以扫描录入方式,分别收录了原告部分期刊中的内容,且对期刊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也一并原样收录。经审计,重庆维普公司销售“数据库”光盘及其他相关产品,仅从2000年9月~2001年6月就获利152万余元。

北京市高院认为,原告对其杂志所刊载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杂志的著作权人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使用原告的杂志制作“数据库”没有取得原告的许可。虽然事后被告就制作“数据库”的许可问题与有关机构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但原告没有授权上述机构行使著作权,故被告的行为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北京高院对一审判决绝大多数维持原判,只对个别案件调整了赔偿数额。

据了解,此次北京市高院宣判的这批案件只是重庆维普公司被诉侵权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其余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等众多单位诉重庆维普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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