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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稿酬,《快乐学作文》一书的主编和编写人员娄湘生、高振宝、王守端、孟志芬、秦刚、彭春芝等6人将丛书的创意、主编席隆乾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6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席隆乾给付6人10万余元稿酬的判决。 据了解,1997年5月,席隆乾找到某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振宝、娄湘生,提出编写一套小学生图解作文丛书,由席隆乾联系出版发行事宜。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1997年6月25日,席隆乾与海南出版社科技编辑室签订了一份内容为“席隆乾方组织编写丛书,负责把关、监督丛书插图的质量和制作进度、编务联系工作。海南出版社科技编辑室预付席隆乾方稿费1万元”的《约稿合同书》。同日,席隆乾向娄湘生、高振宝预付1万元稿酬。 合同签订后,席隆乾通过娄湘生和高振宝又联系了王守端、孟志芬、秦刚、彭春芝分册编写丛书。1997年7月3日,席隆乾以著作权人的名义与海南出版社正式签订了合同,共同约定:席隆乾授权海南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小学生图解作文》(丛书)作品中文简化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席隆乾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海南出版社造成的损失,海南出版社可以终止合同;海南出版社尊重席隆乾确定的署名方式,以版税形式向席隆乾支付报酬。最低印数为2万册;海南出版社在合同签字的当日,向席隆乾预付稿费1万元。该书出版后,海南出版社支付全部稿酬的一半(含已预付的稿费);图书再版或重印时,按7%的版税率向席隆乾支付版税,印数由双方商定;发行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管理,在北京进行。海南出版社负责或监督财务管理;合同有效期为10年等等。 1997年9月,娄湘生、高振宝将初步审定的文字稿件交给了席隆乾。席隆乾遂组织徐进、子敏等人进行了绘图。最后席隆乾对图文进行了审定和编辑。 1998年4月,海南出版社出版定名为《快乐学作文》丛书(2-6年级各1册),印数为3万套,每套图书定价67元。此后,该套丛书经多次再版重印。1998年至2002年间,二年级册印刷了20.2万册、三年级册印刷了22.7万册、四年级册印刷了20.7万册、五年级册印刷了17.9万册、六年级册印刷了15.5万册。丛书每册均注明创意席隆乾,主编娄湘生、程鹏(即高振宝的笔名)、席隆乾。绘图徐进、子敏、丁建红等。程鹏、彭春芝、王守端、秦刚、孟志芬作为编写人员在每册中均被署名。 1998年6月23日~2000年9月13日期间,席隆乾个人以作者名义从海南出版社领取稿酬25万余元、插图绘制费2万余元。席隆乾按每幅20元的标准向子敏等绘图人员付清了报酬。1998年7月1日、11月25日、1999年3月10日,席隆乾又分3次向娄湘生支付《快乐学作文》丛书的稿酬共3万余元。娄湘生按照主编娄湘生、高振宝各1万元、其余作者稿酬每千字50元的标准将预付稿酬1万元及上述3笔稿酬分付给了其他各位作者。2000年11月娄湘生等6人知晓海南出版社按版税标准向席隆乾支付稿酬的情况后,随即向其追索稿酬。 在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娄湘生等6人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快乐学作文》丛书的著作权属于自己6人,排除席隆乾作为主编之一的身份;判令席隆乾停止对6人著作权的侵害,并向海南出版社书面说明其不是主编之一的情况、向其6人赔礼道歉、返还以作者名义领取的却未向其6人交付的21万余元稿酬。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娄湘生等6人以席隆乾是海南出版社的聘用人员,不应为丛书主编为由;席隆乾以一审法院判令自己再向娄湘生等6人支付10万余元稿酬于法无据为由分别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快乐学作文》丛书系多人合作创作的编辑作品。高振宝等人分册创作了丛书的文字部分,依法对其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娄湘生、高振宝还担任了该书的主编。席隆乾虽没有参与分册创作,但从事了丛书的策划、组稿、审定、图文汇编等多项工作,应认定是丛书的主编之一,依法与娄湘生、高振宝共同对丛书享有著作权。席隆乾理应依据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海南出版社在与席隆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明确将席隆乾列为著作权人,且该社负责涉案丛书出版事宜的责任编辑又另有其人,故席隆乾对涉案丛书所做的工作显然不是依职务所为,而是作为涉案丛书的主编、《图书出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席隆乾与海南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海南出版社以版税方式通过席隆乾向著作权人支付了25万余元的稿酬。席隆乾作为著作权人的代表在领取该笔稿酬后隐瞒了其与海南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以及领取的稿酬数额,仅向娄湘生等6人支付了包括预付款在内共4万余元稿酬,娄湘生等6人向席隆乾追索稿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基于席隆乾为涉案丛书所做的工作,酌情确定了席隆乾及娄湘生等6人各自应得的稿酬分配比例,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中华工商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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