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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及外国版权贸易的管理规定
日期:2006-5-19 9:42:29     来源:   编辑: 

(一)对港澳版权贸易的管理规定
  
港、澳同胞的作品不应视同外国作品,应保护其版权。首次发表港、澳同胞的作品,应与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取得作者或者其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作品出版后,应按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赠送样书。如无法事先征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在其出版物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声明,为其保留的样书,欢迎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本人或其委托人的代表来领取。受港、澳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为其办理向内地转让版权的出版社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方可进行版权转让活动。
  
(二)对台湾版权贸易的管理规定
  
出版业务的对台交流,包括向台湾销售图书、进销台湾图书、在大陆或去台湾办书展、与台湾合作出版图书和在大陆出版台湾图书,均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地区出版业务的对台交流进行管理。进销台湾图书和举办台湾书展,由国家批准的图书进口单位负责承办。书目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出版台湾作品和翻印台湾图书,由国家指定的有关出版社负责承办。选题按规定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向台湾销售图书和举办书展,由国家批准的图书出口单位负责承办或协助有关单位办理。
  
台湾同胞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与大陆作者同样的版权。凡大陆发表、转载、重印、翻译戒改编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授权,并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并将此类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经授权后的出版者出版台湾同胞作品,应按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赠送样书;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台湾同胞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可以自行办理,亦可委托亲友或代理人办理。可以直接同出版者联系,亦可同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受台湾同胞委托,为其办理向大陆转让版权或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过公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大陆出版者或其他人如侵犯台湾同胞的版权,版权所有者可请求侵权者所在地的版权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转自:在线律师网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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