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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载协议不能对抗作者著作权
日期:2006-5-19 9:42:29     来源:   编辑: 

法制日报讯(通讯员丁慧、记者刘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首例个人诉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上海镁网科技有限公司、来科思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沈阳著作权的行为,将《中美黑客攻防战》、《中美黑客伤及无辜?》、《中美黑客攻防战纵观》和《开枪,为Chinabyte送行!》等四篇文章从来科思中文网上移除;镁网公司、来科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沈阳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镁网公司、来科思公司在千龙新闻网和来科思中文网主页上连续三天刊登声明,向沈阳赔礼道歉。
  
原告沈阳诉称,其系网络撰稿人,网名SZ1961SY;两被告拥有的网站上刊登的《中美黑客攻防战》等四篇文章系其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两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并擅自删改作品,且不予署名,拒不支付稿酬,侵犯了自己对作品的署名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修改权。
  
被告镁网公司、来科思公司辩称,沈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上述作品的作者。自己的行为是依据来科思公司与千龙新闻网的协议从千龙新闻网上转载的,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千龙新闻网“IT茶坊”栏目登载了《纵观2001年中美黑客网站攻防战(4)普通网友与这场网站攻防战关系》等六篇文章,其中四篇文章与原告文章的内容基本一致,且均标注“摘自:千龙新闻网”字样,系转载原告刊登在千龙新闻网上的作品。
  
法院认为,著作权作为一项绝对权,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无权予以限制或损害。两被告以来科思公司与千龙公司签署过协议,有权在来科思亚洲网络中使用千龙新闻网的相关内容的辩解不足以成为其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理由。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登载在千龙新闻网时均做了明确声明,禁止千龙新闻网以外的媒体转载或发表这些作品。两被告作为互联网服务商,不应无视著作权人的声明擅自转载他人禁止转载的作品。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转自:法制日报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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