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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法定许可,是指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成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在其音乐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不得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需要注意,录音制品,是指对任何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果音乐作品没有制作过录音制品,仅通过网络、广播、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过,虽然广泛流传,但著作权人从来没有授权过他人制作过录音制品的,该音乐作品就不能使用法定许可。
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适用法定许可的,制作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找到著作权人,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奖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目前涉及到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指定收转机构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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