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知识产权>>版权>>正文
“在线盗版”明确可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日期:2006-5-19 9:42:41     来源:   编辑: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田雨)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所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根据这一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

据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国内法)是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人民网
(editor;zghu)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