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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艺术的著作权法保护探讨
日期:2006-5-19 9:42:35     来源:   编辑: 

郭青剑

2004年9月,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三届全国魔术比赛正在进行,当某魔术师应组委会邀请表演一个代表性节目时,他以“参赛节目中有一个是抄袭了我的技巧”为由拒绝演出。为此,中国杂协专门请专家进行了鉴定,认为参赛节目不存在抄袭等侵权问题。该魔术师表演节目的关键技巧与他所说的那个“侵权”节目的技巧截然不同。另外,该魔术师表演节目是另外两个人创作的,并不是他的原创,他只是一个表演者,不能独居其功将节目称为“是我的”。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杂技著作权的一些思考,日前笔者就杂技著作权问题采访了有关艺术家与法律界专家。

浮出水面

在我国,杂技被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并不是在《著作权法》刚出台时就有的。“杂技著作权”这一概念的正式出现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的事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中国杂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将杂技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杂技艺术。

维权难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因此,通常意义上,杂技的著作权人是杂技的创作者,而不是其表演者(创作者与表演者为同一人的除外)。但事实上,杂技与其他艺术形式重要的不同一点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表演出来,人们才能看到,杂技创作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杂技的创作必须建立在演员可以表演出来的基础上,否则这种创作就无意义。杂技是一种体能与技能的艺术,其艺术魅力的大小与表演者的功力、演技等息息相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杂技的著作权只属于杂技的创作者,表演者只享有邻接权(1.演出组织者负责取得许可,支付报酬;2.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杂技创作的“独创性”很难界定,不同的杂技人在互不接触的情况下,设计出同一种动作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杂技的维权存在着难度。
  
中国杂协副主席、杂技工作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国家一级编导齐春生告诉笔者,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否则,如果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垄断,别人不能学习,那杂技艺术的发展与推广就很难进行了。这一点可以参考体育,如体操,体操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可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冠名权。同样,在杂技著作权的问题上,也是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其创作表演者可以拥有其冠名权。单个的杂技技巧动作大家都可以练,但整个的表演形式不能抄袭。
  
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
  
笔者了解到,新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之后,沈阳杂技团对其大型杂技晚会节目《天幻》、杂技节目《双人皮条》、《力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在全国也起到了示范效应。

尚需细化

我国《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保护只作了一个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仍是法学界和艺术界的当务之急。


转自:法制日报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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