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公司法务>>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一)
日期:2005-6-14 23:27:48     来源:   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个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3)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债务重组方式

  4.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l)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下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贴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7.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8.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出,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9.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10.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本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5.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13条的规定处。

  16.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14条的规定处理。

  披露

  17.债务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8.债权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附则

  19.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